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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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301號上訴人冠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祥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博精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05年4月7日當庭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63,788元(見本院卷第91頁),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其反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而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3,788元,應徵裁判費5,95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均於法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