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7歲
八巷三十四具保人甲○○男31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通知具保人甲○○帶同被告出庭,具保人亦未為之,而被告目前又無在監表一份在卷可憑,堪認具保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1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旭淑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