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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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