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0月間某日起至96年4月6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0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原確定判決內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執行(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美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