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日,以95年度交訴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並於95年9月8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5年6月21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5年10月24日,以95年度彰簡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
1日,並於95年11月13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2案判決正本,認原本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