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20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謝慶昌
陳慧純 謝元山 謝惠如 謝惠琳 謝惠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謝元海 不幸於民國98年3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姊,因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已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聲明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謝元海於民國98年3月19日死亡,聲請人謝慶昌、 謝陳慧純 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屬第二順位繼承人,而聲請人謝元山、謝惠如、謝惠琳、謝惠足為被繼承人之胞兄、胞姊,屬第三順位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謝元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觀之,除被繼承人之長子 謝秉翰 、次子 謝秉軒 、三子 謝秉諺 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同父異母之長女 謝雯涵 未為拋棄繼承,揆諸前揭說明,在第一順位繼承人謝雯涵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前,因尚有先順序繼承人,是聲請人既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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