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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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號5樓之1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詹國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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