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英文名WI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97年度偵字第205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HC00000000號)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英文名WINAUNG)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0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張,係屬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0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HC00000000號)1張,係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572號偵查卷宗第8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法應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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