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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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9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 莊強升 (另為不起訴處分)、乙○○均為臺中監獄忠二工場之受刑人,莊強升並擔任該工場之作業助理,乙○○於97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忠二工場內時,因莊強升質問乙○○是否提供香菸給遭監獄主管禁煙之受刑人施用,乙○○予以否認,並質疑何以誣賴他,莊強升見狀隨即離開至水房前。數分鐘後,乙○○亦至水房前,並質問莊強升何以「將白白布染成黑」,適甲○○欲進入水房,見狀後,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受有左側臉頰鈍的創傷、右側臉頰抓傷傷口等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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