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65號上訴人 陳淞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陳海間 因102年度重訴字第765號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玲玉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徐筱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