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70號附民原告 葉容容
葉王月娥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附民被告 李孟璋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位就葉王月娥身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附民原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朱曉群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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