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 李營生 附民被告 何灝叡
徐國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營生對被告何灝叡、徐國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孫立婷
法官廖奕淳
法官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憶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