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盛炘選任辯護人余昇峯律師被告吳雅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盛炘、吳雅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葉宇修
法官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