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 井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俐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63號),聲請受命法官迴避。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呂如琦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