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原告 鄭丞佐 (地址詳卷)被告 鍾守仁 (地址詳卷)
張政仁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藝文法官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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