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二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四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被告係騎乘輕型機車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 游雪英 之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達每
公升0.七六毫克,復駕車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
確,犯行足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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