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機具參台(含IC板參塊)、玩具槍壹支、模型壹個、紙飛機壹台、墊板
壹塊、泡沫水壹瓶、糖果壹支、卡通撲克牌壹副、小型玩具壹個、獎單壹包及新台幣
柒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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