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二三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送達代收人 黃光銘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叁拾元,折合銀元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玖拾壹元,折合新臺幣貳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