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0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機具伍台(含IC板伍塊)及新台幣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並扣得機具內之新台幣二十元」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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