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七六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於公共場所攜帶刀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扣案之十字弓壹把(含弓箭壹佰貳拾柒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