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八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陳呈奇
  被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純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三
百六十五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事由,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應予准許,依本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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