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七0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伍仟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總支數速見表壹本及簽賭單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
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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