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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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安洋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律師被告劉志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熊安洋、劉志焜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熊安洋、劉志焜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熊安洋、劉志焜等3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熊安洋、劉志焜彼此間就有無謀議或教唆行搶或殺人等犯行,互有避重就輕之嫌,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均顯難以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熊安洋、劉志焜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3月1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再次訊問後,於96年6月6日裁定,自同年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96年8月1日裁定,自同年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2人經再次訊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10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