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戊○○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本件債權金額及清償期屆至之依據(清償期為何、原借款契約暨約定書是否有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
㈡請補正本件已對債務人丙○○為債權讓與通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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