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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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8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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