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0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9號6相對人甲○○
9號6兼上開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丁○○
9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冷滬銘 (已死亡,以下簡稱案外人)於民國80年3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又案外人業已死亡,相對人並於民國86年9月25日將上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合先敘明。茲案外人對聲請人負債1,966,02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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