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507號
102年度繼字第511號聲請人 陳美惠
陳桂丹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陳顏金蓮 .國民縣○○鄉○○村○○鄰○○路○○○號),於民國102年05月07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