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556號聲請人 江宜瑾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江隆偵..民虎尾鎮興中里01鄰興中7號),於民國102年06月20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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