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06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4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