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4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95年
、96年間,二次違犯竊盜罪,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易字第16
47號判決處拘役50日,嗣減為拘役25日;以及以96年度易字
第5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嗣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
二罪於97年5月4日合併執行完畢出監,此有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科累累,本件告訴人與
被告間固係鄰居關係,竟因被告稍有不滿即為此惡劣之違法
犯紀行為,顯見其規範意識薄弱,毫無尊重他人住居權利之
良知,破壞告訴人居住安寧甚鉅,侵害他人安心住屋、住處
安全免於恐懼之法益匪淺,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
警。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7
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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