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原簡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鶯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伍玫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0年5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6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0年6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