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6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潘涵如
潘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涵如於(1)民國101年起就讀縣立丹鳳高中期間,邀同債務人潘美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6,748元。(2)民國103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潘美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61,475元。依教育部核定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自離校後滿一年,按年金攤還法償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借款人離校後滿一年有還款困難情形,已與連帶保證人共同提出申請後,暫不還本按月付息。(二)詎債務人潘涵如自111年3月1日後即未再按承諾繳付利息,迄今尚餘本金468,223元。
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3月23日、111年6月22日、111年9月28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並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美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2紙、撥款申請書影本9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3669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68223元潘美雲、潘涵如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年息1.9%002468223元潘美雲、潘涵如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2.15%003468223元潘美雲、潘涵如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年息2.275%004468223元潘美雲、潘涵如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68223元潘美雲、潘涵如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