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據實報告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說明對於成立協商後之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之相關證明(即經濟狀況與協商成立時有所變動之證據)。
二、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曾經使用之金融機構帳號(含定期存款、支票存款等在內之一切存款),表明各帳戶之存款餘額,並提出各帳號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民國99年3月)。
三、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99年3月止)。如未開戶,亦應陳報「無」。
四、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有投保任何商業保險、購買股票、基金或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有,請一併檢具相關證明,並註明購買時間、公司、項目、金額、保單號碼,且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保險契約書)。如無,亦應陳報「無」。
五、陳報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一切所得(含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且含各種加給、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 陳明 所得來源(即何公司、機關、機構)及領有所得之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轉帳存摺影本)。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所得來源(即何公司、機關、機構)及領有所得之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轉帳存摺影本)。
七、陳明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即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合會、借貸、保證等)。如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民間債權人,亦應陳明「無」。
八、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陳明聲請人於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就聲請人代主債務人 楊美玲台北富邦銀行清償之金額,
聲請人有無向楊美玲以訴訟、聲請支付命令或調解之方式求償?如有,繫屬之法院及案號為何?
一一、陳報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之處所地址為何?如已遷離桃園縣,則聲請人係於何時遷離?遷往何縣市?
一二、提出聲請人每月實際支付房租1萬元之相關證據(如房租轉帳之紀錄,或房東簽收房租之簽收單)。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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