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薛中興
法官吳佳薇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86387-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