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7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30,38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29,1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116元。
㈡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
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