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7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韓民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