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1,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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