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嗣隆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嗣隆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