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嘉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2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嘉宏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10月6日下午4時許,在屏東縣鹽埔鄉附近堤防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
1次。嗣於同年月7日晚間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三多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孫嘉宏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1年12月28日繫屬本院,此有上開起訴書及案件檢送函在卷可稽,惟被告孫嘉宏業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02年9月3日死亡之事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10
3年1月8日國道警六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孫嘉宏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103年度訴緝字第6號卷第1、1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語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