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游涵茵 被告 翁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簡佩珺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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