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林正乾
林佑宸 林育君 林珮君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被告 鄭東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3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蔡逸蓉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志鴻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