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9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鎮○○段723之124地號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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