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8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古楚 均選任辯護人 蔡伊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3號、第507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816號、108年度偵字第921號、第1372號、第1663號、第1669號、第1938號、第1974號、第2225號、第2968號、第3172號、第3302號、第3305號、第318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18號、第3719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33號、第37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9、10、13、15、17至20、22、23、28、3
0、33、35至41、45至48、50至52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與沒收部分,均撤銷。
古楚均 所犯如附表編號9、10、13、15、17至20、22、23、28、3
0、33、35至41、45至48、50至5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本院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古楚均上述撤銷改判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古楚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間某日,加入 盧建宇 (綽號「大頭」,由檢察官另案通緝中)、謝明諺、李亭翰(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等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約定由古楚均負責至指定地點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即提款車手),並可獲得所提領贓款總額1%之報酬及車馬費。古楚均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取得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詐欺集團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乃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撥打電話或以通訊軟體詐騙附表所示之人共52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嗣該詐欺集團成員確認款項匯入後,即以通訊軟體發送訊息至古楚均所持有之行動電話(俗稱工作機)指示地點,古楚均則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以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款項後,交付予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而獲得所領取金額1%之報酬。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訴由各該相關警察機關報告相關地方檢察署,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暨併案審理。
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核無不合。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訊據被告古楚均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均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李亭翰於警詢之陳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卷三第62~70頁),及下列證人之證述及所提出之書面證據相符,並臚列如下:
⒈證人 游芳昀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一第15頁正、背面)及提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27頁)。
⒉證人 廖婷蔚 (被害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一第16頁正、背面)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28頁)。
⒊證人 李家洋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一第17頁正、背面)及提出之臺灣銀行五股分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29頁)。
⒋證人 陳昱光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一第18~19頁)及提出之存款人收執聯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30頁)。
⒌證人 賴嬿曲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一第20頁正、背面)及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明細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31頁)。
⒍證人 蔡惠卿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一第21~22頁)及提出之e動郵局交易完成明細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32頁)。
⒎證人 江汯豪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一第23~24頁背面)及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33頁)。
⒏證人 洪鵬傑 (被害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3頁正、背面)及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資料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7~9、13、14頁上方)。
⒐證人 呂嘉雄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122頁正、背面)及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臺灣土地銀行107年11月27日匯款申請書各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123頁背面、124頁上方)。
⒑證人 蔡佳容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43~44頁背面)及提出之往來明細1紙、轉帳交易結果1紙及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紙(新竹地檢108偵1938號卷第38~39頁)。
⒒證人 薛孟庭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31~32頁)及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新竹地檢108偵1938號卷第49頁)。
⒓證人 連芝儀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35~36頁)及提出之第一銀行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新竹地檢108偵1938號卷第66頁背面右上、67頁右下)。
⒔證人 吳婕瑜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45~46頁)及提出之台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新竹地檢108偵1938號卷第76頁背面右側)。⒕證人 鄭雅心 (被害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39~40頁)及提出之行動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份(新竹地檢108偵1938號卷第113頁背面)。
⒖證人 郭湘菱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1938號卷
第81~83頁)及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新竹地檢108偵1938號卷第88頁)。
⒗證人 洪寶蓮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139、140頁)及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143頁)。⒘證人 劉和聰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一第161、162頁)及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及戶名為 劉和成 之第一銀行桃園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166~168頁)。
⒙證人 陳美琴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一第239~241頁)及提出其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存摺封面資料及板信商業銀行107年11月20日匯款申請書各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247、249頁下方)。
⒚證人 吳敏華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臺北地檢108偵3121號卷第105、107頁)。
⒛證人 高寶玉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222頁正、背面)及提出之107年11月2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及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資料1份(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236頁背面、238頁背面~239頁)。
被害人 莊蕙鎂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新竹地檢108偵3305號卷第73頁)。
證人 江金卿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178~179頁)及提出之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107年11月27日匯款申請書1紙及中和地區農會存摺封面暨內頁資料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492、494、495頁)。
證人 林欣嫺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185頁正、背面)。
證人 蔡佩璇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189~190頁)及提出之交易成功明細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390頁)。
證人 葉佳蓉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217~218頁)及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紙(臺北地檢108偵4126號卷第51頁)。證人 王姿雅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210頁正、背面)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交易完成明細翻拍照片共3張(臺北地檢108偵4126號卷第151、153頁上方)。
證人 羅大翔 (被害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201~202頁)及提出之交易成功明細翻拍照片1張(臺北地檢108偵4126號卷第231頁右上)。
證人 卓淑貞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226頁正、背面)。
證人 黃添壽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231~233頁)及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240頁)。
證人 黃秀鳳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260~261頁)及提出之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261頁背面)。
證人 謝勝文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271~272頁)及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272頁背面)。
證人 李光輝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968號
卷第7、8頁)及提出之蘆竹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及存摺內頁資料各1紙(新竹地檢108偵2968號卷第12、13頁)。
證人 陳詩語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
卷第43頁背面~44頁背面)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45頁)。
證人 歐偉凡 (被害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
卷第51~52頁)及提出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52頁背面)。
證人 林鍾洋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
卷第57頁背面~58頁背面)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62頁背面上方)。
證人 李金獅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
卷第69、70頁)及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71頁背面)。
證人 楊勝發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
卷第78頁背面~80頁)及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80頁背面)。
證人 易蕙蘭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
卷第83頁背面~85頁)及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2紙(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86頁)。
證人 劉宇翔 (被害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
卷第94頁正、背面)及提出之台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96頁背面)。證人 林郁婷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
卷第126頁背面~128頁)及提出之交易成功明細翻拍照片1張(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132頁下方)。
證人 郭怡婷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
卷第140頁正、背面)及提出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資料1份及e動郵局交易完成明細1紙(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144頁正、背面、150頁背面)。
證人 張文宗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154~155頁)。
證人 曾文曲 (被害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
第192頁正、背面)及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屏東縣林邊鄉農會匯款回條各1紙(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194頁正、背面)。
證人 吳美慧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
第200頁正、背面)及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明細1紙(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205頁)。
證人 傅勝蘭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
第211頁背面~212頁)及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215頁)。
證人 吳郁婷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
第220~221頁背面)及提出其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1份(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226頁正、背面)。
證人 蔡竣瀅 (被害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3305號卷
第20~21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臺北地檢108偵4126號卷第129頁)。
證人 李玲蘭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臺北地檢108偵4126號卷第237~243頁)。
證人 李惠姿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
卷二第453~455頁)及提出之107年11月27日存款人收執聯1紙(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457頁上方)。
證人 黃大榮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臺北地檢108偵7266號卷
第101~103頁)及提出之台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臺北地檢108偵7266號卷第108頁)。
證人 周家黔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臺北地檢108偵7266號卷
第115~117頁)及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1紙(臺北地檢108偵7266號卷第124頁)。
證人 賈瑞芳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新竹地檢108偵3533號卷
第10~11頁)及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新竹地檢108偵3533號卷第18頁)。
㈡並有被告下列提領影像可佐:
⒈於107年8月25日17時59分、18時0分及1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
面1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47頁)。⒉於107年8月25日18時37分至39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1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49頁)。
⒊於107年8月25日21時36分至38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1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50頁)。
⒋於107年8月25日17時59分、18時0分、1分、8分、9分、37分
至39分、21時36分至38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11張(新竹地檢108偵1938號卷第30~32頁上方)。
⒌於107年9月14日0時46分及47分攝得之身影及提領影像翻拍畫面共5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283頁)。
⒍於107年9月14日15時19分及20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6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283頁背面)。
⒎於107年9月14日15時21分至24分攝得之身影及提領影像翻拍畫面共6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284頁)。
⒏於107年11月19日15時4分、5分及10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5張(新竹地檢108偵2968號卷第34~35頁)。
⒐於107年11月20日11時18分至22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6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246~248頁)。
⒑於107年11月20日11時44分、45分提領影像翻拍畫面之熱點資
料案件詳細列表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40頁)。
⒒於107年11月20日13時10分、12分、14分、16分、26分、27分
、29分、33分、34分、35分、40分、41分、43分、48分及14時8分、16分及15時18分、35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20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79~83頁背面)。
⒓於107年11月20日13時14分、43分及15時35分提領影像翻拍畫
面之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共3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三第73~75頁)。
⒔於107年11月20日13時26分、27分、29分、33分至36分、40分
、41分、48分提領影像翻拍畫面之熱點資料詳細列表共6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三第79~81、83~85頁)。
⒕於107年11月20日14時8分及16分提領影像畫面之熱點資料案
件詳細列表共2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三第87、88頁)。
⒖於107年11月20日17時6分許提領影像翻拍畫面之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38頁)。
⒗於107年11月20日18時33分許提領影像翻拍畫面之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一第39頁)。
⒘於107年11月23日21時56分、22時25分、23時5分、7分、32分
及107年11月24日0時2分、5分、10分、13分、15分、30分至33分、35分攝得之身影及提領影像翻拍畫面共21張(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30~35頁上方)。
⒙於107年11月26日11時43分、51分及52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4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99頁下方~101頁)。
⒚於107年11月26日11時47分及48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2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103頁下方、104頁)。
⒛於107年11月26日13時19分至21分、25分、19時57分、59分、
20時38分及107年11月27日12時9分、12分、16分、23分、24分及107年11月29日9時44分、10時34分、43分、58分、59分、11時58分、12時2分、6分、19分、24分、33分、40分、42分、45至47分、13時3分、11分、26分攝得之身影及提領影像翻拍畫面共30張(新竹地檢108偵2225號卷第35頁下方~42頁背面)。
於107年11月26日15時29分至40分提領影像翻拍畫面6紙(新竹地檢108偵3533號卷第21頁)。
於107年11月26日20時38分至40分提領影像畫面之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三第98頁)。
於107年11月26日21時2分至22時23分提領影像翻拍畫面6紙(
臺北地檢108偵6028號卷第23頁、25頁上方)。於107年11月27日0時2分、3分、4分及6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5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106、107、109頁)。
於107年11月27日0時17分、21分及22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3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96、97頁)。
於107年11月27日0時27分及28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3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93頁下方、94頁)。
於107年11月27日0時許及1時6分攝得之身影及提領影像翻拍畫面共3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21頁正、面)。
於107年11月27日12時51分、13時13分、17分、20分、37、57
分及14時32分、36分、41分、44分及107年11月29日15時18分、45分、53分、56分及16時2分、3分、35分攝得之身影及提領影像翻拍畫面共18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165~168頁背面、臺北地檢108偵7266號卷第29頁)。
於107年11月27日14時58分及15時2分攝得之身影及提領影像
翻拍畫面3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378頁下方、379頁)。
於107年11月27日16時3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1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378頁上方)。
於107年11月28日0時48分、49分、56分至59分及1時1分至5分
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暨警方蒐證照片共10張(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480頁正、背面)。
於107年11月29日13時26分提領影像畫面之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三第94頁)。
於107年11月29日15時2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2張(臺北地檢108偵7266號卷第41頁)。
於107年11月29日14時32分至39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10張(臺北地檢108偵7266號卷第31~39頁)。
於107年11月29日15時31分、16時12分、17時13分及18時15分
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6張(臺北地檢108偵7266號卷第43頁上方、45頁下方、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320頁正、背面)。
㈢復有下列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可參:
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6日儲字第1070273308號函
及所附員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汶宏 )之107年11月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241、242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2月20日營清字第10800
16127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姿穎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資盈 )之107年11月交易明細各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43~45頁)。
⒊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8年2月25日中業執字第1080005383號函
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冠綸 )之開戶資料及107年8月24、25日之交易明細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46~49頁)。
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2日凱銀集作字第10800
003349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呂依伶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7年11月對帳單明細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50~53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8年2月20日彰作管字第1
0820001086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楷鈞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佑聰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燕鳳 )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107年11月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56~6
0、63、64頁)。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營分行108年2月22日合金彰營字第10800
00604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冠綸)之107年8月24、25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及開戶資料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二第65~67頁)。
⒎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8年2月20日頭存字第1085000545號
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秀英 )之開戶資料及107年11月往來明細查詢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68~69頁背面)。
⒏臺灣銀行營業部108年2月19日營存密字第10850039441號函及
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宏昌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7年9月歷史明細查詢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70~72頁)。
⒐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108年2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108
10308457號調閱資料回覆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珮綸 )之基本資料及107年11月存摺存款明細表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73~74頁背面)。⒑新港區漁會108年2月22日東新漁十六信字第1080000628號函
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旻翰 )之顧客基本資料及107年11月交易明細表暨對帳單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77~80頁)。
⒒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行108年2月25日一大溪字第00030號函及
所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文傑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7年11月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81~83頁)。
⒓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8日華泰總中山字第108
0001294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彭居銘 )之107年11月對帳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84~87頁)。
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108年2月18日竹營字第10818
00110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告訴人洪鵬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冠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冠閔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科宏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文君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淇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姜建利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7年8至11月交易明細各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88~96頁背面)。
⒕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5日兆銀總集中字
第1080007294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志麟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7年11月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97~99頁)。
⒖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2月18日一總營集字第15038號函及所
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林文傑)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7年11月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100~101頁背面)。
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2月18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080016948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吳志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俊文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7年11月往來明細資料各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102~106頁)。
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8年2月22日上票
字第1080004099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官吟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蕙慈)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7年11月存款往來明細各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107~110頁)。
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營分行108年2月26日合金北新營字第1
080000663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宜儒 )之開戶資料及107年11月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111~113頁)。
⒚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3月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2
2418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日旺 )之顧客基本資料及107年11月交易明細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114~116頁)。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08年3月5日高三信社秘文字第355號
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宏昌)之107年9月往來明細查詢及客戶資料查詢單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117、118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8日中信銀字第108
224839037399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韻茹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凱棓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永騰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7年11月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119~126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慈文分行108年3月13日合金慈文字第10800
00923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沈耘慈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7年9至11月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127~12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3月18日台新作文字第10804420號函
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江汶宏)之開戶資料及107年11月交易明細1份(新竹地檢107偵12816號卷四第130~132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8年1月30日新
光銀業務字第1080005476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建呈 )之107年11、12月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1紙(新竹地檢108偵3305號卷第62、6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8年4月18日新
光銀集作字第108010607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詠翔 )之107年11月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1份(新竹地檢108偵3718號卷第21~23頁)。
凱基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呂依伶)之交易明細1紙(新竹地檢108偵3533號卷第20頁)。
㈣是本案有如上補強證據與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共52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按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
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是被告如附表編號10所示犯行,為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犯行,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由該詐欺集團各成員負責取得附表
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各成員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詐術行騙,並由詐欺集團某成員聯繫被告後,由被告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領取款項,再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向被告收取贓款,是被告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等共犯合組本案詐欺犯罪集團,為達詐騙告訴人、被害人之目的而彼此分工,就附表所示各該犯行分工擔任詐騙、居間聯繫、取得贓款等任務,其等犯罪型態具有相當之計畫性、組織性,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足認被告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等人相互間,或雖彼此不相識或未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就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行為,應各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全部犯行,然其等既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揆諸前揭說明,則彼此間仍應就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為附表所示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㈣按行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然若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而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就附表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各行為間,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時間可以區隔,且被害法益不同,各具獨立性,是認被告古楚均就所犯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8、11、12、14、16、21、24至27、29、31、32、34、42至44、49):㈠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且曾擔任宴會場地工讀生,具有從事正當工作之能力,亦可知須付出相當之勞力方能獲取相應之報酬,卻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所需,貪圖己利加入詐欺集團,參與之期間亦非短暫,而使無辜之告訴人、被害人遭騙取錢財並難以求償,對於社會秩序危害重大,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核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其結論尚無不合。
㈡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茲原判決就附表所示之罪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及前揭所列情狀,予以綜合考量,而均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1月,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當。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原判決已量處低刑,故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撤銷改判(即附表編號9、10、13、15、17至20、22、23、2
8、30、33、35至41、45至48、50至52與定應執行刑):㈠查原審以被告就附表編號9、10、13、15、17至20、22、23、
28、30、33、35至41、45至48、50至52等犯行,罪證明確,分別論罪科刑並定應執行刑暨宣告沒收,固非無見。惟查:⒈被告提起上訴後,與附表編號9、10、13、15、17至20、22、
23、28、30、33、35至41、45至48、50至52(共27人)於本案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中達成和解或有賠償損害,情形如下:
①告訴人呂嘉雄(附表編號9)部分,被告以10萬元賠償告訴人
,盡己所能彌補其損失(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20萬元)(本院卷第283、287頁)。
②告訴人蔡佳容(附表編號10)部分,雙方以5萬元達成和解(
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79,120元)(本院卷第203、205、
209、315頁)。③告訴人吳婕瑜(附表編號13)部分,被告以1萬元賠償告訴人
,盡己所能彌補其損失(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43,192元)(本院卷第397頁)。
④告訴人郭湘菱(附表編號15)部分,雙方以3萬元達成和解(
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59,974元)(本院卷第205、211、315頁)。
⑤告訴人劉和聰(附表編號17)部分,被告以4萬元賠償告訴人
,盡己所能彌補其損失(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15萬元)(本院卷第283、289頁)。
⑥告訴人陳美琴(附表編號18)部分,雙方以1萬8千元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10萬元)(本院卷第333頁)。
⑦告訴人吳敏華(附表編號19)部分,雙方以3萬元達成和解(
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5萬元)(本院卷第205、213、315頁)。
⑧告訴人高寶玉(附表編號20)部分,被告以1萬元賠償告訴人
,盡己所能彌補其損失(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3萬元)(本院卷第283、291頁)。
⑨告訴人江金卿(附表編號22)部分,雙方以3萬7千元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20萬元)(本院卷第325頁)。
⑩告訴人林欣嫺(附表編號23)部分,雙方以8千元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4萬元)(本院卷第331頁)。
⑪告訴人卓淑貞(附表編號28)部分,被告以3萬元達成和解(
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10萬元)(本院卷第283、293、425頁)。
⑫告訴人黃秀鳳(附表編號30)部分,被告以5萬元達成和解(
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20萬元)(本院卷第283、295、427頁)。
⑬告訴人陳詩語(附表編號33)部分,雙方以8千元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1萬5千元)(本院卷第335頁)。
⑭告訴人林鍾洋(附表編號35)部分,雙方以3萬7千元達成和
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5萬元)(本院卷第391、405、409頁)。
⑮告訴人李金獅(附表編號36)部分,雙方以5萬5千元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15萬元)(本院卷第337頁)。
⑯告訴人楊勝發(附表編號37)部分,雙方以1萬5千元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8萬元)(本院卷第339頁)。
⑰告訴人易蕙蘭(附表編號38)部分,被告以8千元賠償告訴人
,盡己所能彌補其損失(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44,836元)(本院卷第399頁)。
⑱被害人劉宇翔(附表編號39)部分,被告以1萬3千元賠償告
訴人,盡己所能彌補其損失(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73,561元)(本院卷第283、297頁)。
⑲告訴人林郁婷(附表編號40)部分,雙方以2千元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6,240元)(本院卷第319頁)。
⑳告訴人郭怡婷(附表編號41)部分,被告已全額賠償3,720元(本院卷第413頁)。
㉑告訴人傅勝蘭(附表編號45)部分,雙方以1萬8千元達成
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10萬元)(本院卷第321頁)。
㉒告訴人吳郁婷(附表編號46)部分,雙方以9千元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49,986元)(本院卷第323頁)。
㉓被害人蔡竣瀅(附表編號47)部分,雙方以4千元達成和解
(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2萬元)(本院卷第327頁)。㉔告訴人李玲蘭(附表編號48)部分,雙方以3萬元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12萬元)(本院卷第317頁)。
㉕告訴人黃大榮(附表編號50)部分,被告以1萬5千元賠償告
訴人,盡己所能彌補其損失(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2萬元)(本院卷第415頁)。
㉖告訴人周家黔(附表編號51)部分,雙方以3萬元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12萬元)(本院卷第329頁)。
㉗告訴人傅詠實業有限公司(附表編號52)部分,雙方以3萬
元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為15萬元)(本院卷第341頁)。
以上有匯款單據、和解書、本院和解筆錄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於本案發生後,亟欲填補告訴人等金錢上損失之悔過心
態甚明,且被告始終對於上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是本案已有情事變更,為原判決未及審酌。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所參與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報
酬為提領金額之1%等語(本院卷第393頁),是以被告之各次犯罪所得即應以此為計算。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上開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部分金額,此亦影響沒收之諭知。被告上訴意旨以與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非無理由,且原判決復有如上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及定應執行刑暨沒收部分均予撤銷改判,以資適法。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身強體健,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
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竟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詐欺取財,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應予以非難,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上揭告訴人、被害人共27人等或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或賠償損害,業如前述,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㈢末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係特別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
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查被告除涉犯本案外,並無其他刑事案件之前科,此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3~129頁)。而本案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之事實,其犯罪性質、方法、過程、態樣與上開各案大致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顯具關聯性,刑罰效果自應予遞減,始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本院經綜合上開情狀,審酌被告於本件犯罪分擔犯行之侵害性,而刑事政策有意緩和有期徒刑合併執行造成之苛酷,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對法律規範之信賴與恪守;又被告目前雖僅實際賠償部分被害人所受損害,然被告現年僅22歲,若使其長期入監服刑,可能導致被害人實際獲償更加困難,若處以適當之自由刑,使被告反省其自身應負之刑責,得以早日復歸社會,正常工作賺取所得,俾使被害人有機會依民事訴訟結果或和解條款循司法程序執行求償,兼顧刑罰之教化目的及實質彌補被害人損失,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㈣至於檢察官雖未上訴,但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所涉犯之罪
,應宣告強制工作云云。惟按「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惟所謂犯第1項之罪者,解釋上係指最後罪數競合結果,應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為宣告之罪名而處斷者為限,倘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惟因與他罪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以他罪為宣告之罪名而處斷,即不合該條第3項所指之情形,自不得依此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76號判決意旨);又強制工作屬保安處分之一種,非屬刑法第32條定義之「刑」,自無刑法第55條但書特別規定「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適用。是本件被告雖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10同一行為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為想像競合而未為宣告之罪,揆諸首揭說明,即無從依同條例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原判決業予敘明。況強制工作雖屬保安處分,然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乃限制人民之權利之刑罰之補充制度,實執上與刑罰相同,自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本件原判決並未諭知被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檢察官並未據上訴,而係由被告為自己的利益上訴,依上所述,本院判決自不得再另外附加被告應於刑前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附此敘明。
六、沒收:㈠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月1日起施行。又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將「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併列為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於新法施行後,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而無第2條第1項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因過往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以供被害人求償,但因實際上被害人因現實或各種因素,卻未另行求償,反致行為人因之保有犯罪所得。是修正後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故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然因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將來或已經實現給付之情狀,雖未「實際合法發還」,仍無礙比例原則之考量及前揭「過苛條款」之適用,是應考量個案中將來給付及分配之可能性,並衡量前述「過苛條款」之立法意旨,仍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再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伊所參與如附表所示之詐
欺犯行,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等語在卷(本院卷第393頁),是以:
⒈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其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8、11、12、14
、16、21、24至27、29、31、32、34、42至44、49所示之總金額作為計算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之基準,故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經計算後為11,734元【計算式:1,173,406元×1%=11,734元】。自屬被告詐欺之犯罪所得,依上述說明,自應就被告犯罪項下諭知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達成和解,或償還賠償金額,以填
補告訴人、被害人共27人之財物損失(即附表編號9、10、1
3、15、17至20、22、23、28、30、33、35至41、45至48、50至52部分),業如前述。而就已和解部分,因和解之性質本即有以和解內容取代原受損害內容(金額)之意,則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既已能獲得彌補,如再將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另未有和解筆錄、和解書部分,則因被告賠償金額已逾其犯罪所得報酬(提領金額1%),是就如附表編號9、10、13、15、17至20、22、23、28、30、33、35至41、45至48、50至52所示被告犯罪所得部分,自無再宣告沒收犯罪不法利得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李嘉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古瑞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日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銀行帳號(人頭帳戶帳號)提領日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均不計手續費)原審宣告罪刑本院宣告罪刑1游芳昀(告訴)網路購物未出貨000000011283,540恆春郵局000-00000000000000(郭冠閔)00000001145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捷運忠孝新生站7號出口)1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2廖婷蔚網路購物未出貨0000000130320,000恆春郵局000-00000000000000(郭冠閔)00000001314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3李家洋(告訴)網路購物未出貨000000013252,240恆春郵局000-00000000000000(郭冠閔)00000001343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322,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4陳昱光(告訴)網路購物未出貨0000000133220,000恆春郵局000-00000000000000(郭冠閔)0000000同上同上同 上古楚均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5賴嬿曲(告訴)網路購物未出貨000000013571,960恆春郵局000-00000000000000(郭冠閔)00000001535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6蔡惠卿(告訴)網路購物未出貨000000016561,960恆春郵局000-00000000000000(郭冠閔)00000001706臺北市○○區○○路000號B1(3號出口)6,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7江汯豪(告訴)網路購物未出貨0000000173410,000恆春郵局000-00000000000000(郭冠閔)00000001833臺北市○○區○○路000號11,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8洪鵬傑網路購物取消訂單000000021442218232829,98829,9855,252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楊佩綸 )00000002149215022222223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八德分行)、臺北市大安區市○○道0段000號(合作金庫復旦分行)20,00010,00020,0001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00000000002臺北市○○區○○路00○0號B1層(6號出口)5,000000000000100012004729,98529,98830,000合庫銀行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0(江宜儒)000000000210022臺北市○○區○○路00○0號B1層(6號出口)20,00020,00000000000027臺北市○○區○○○路00000號20,000000000001060107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塔城門市)20,00010,0009呂嘉雄(告訴)假冒親友借錢00000001059200,000彰化銀行芳苑分行000-00000000000000(林楷鈞)00000001143114311511152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西門分行)30,00030,00030,000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11471148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寧南門市)20,00020,0000000000000400040006臺北市○○區○○路00○0號B1層(6號出口)20,00020,00010,00000000001128300,000臺北富邦銀行鼓山分行000-000000000000(官吟憶)000000012081209臺北市○○區○○○路000號(華泰銀行建成分行)20,00010,000000000012161217臺北市○○路00號(統一超商鑫太原門市)20,00020,000000000012231224臺北市○○路0段0號1樓(臺北轉運站)50,00030,00000000001437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0,000000000000560057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0,00050,00000000000059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0,00010蔡佳容(告訴)網路購物取消訂單0000000170417071729173111,02334,98729,9873,123鹿港草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黃冠綸)0000000171517161717臺北市○○區○○街00號兆豐銀行城中分行20,00020,0006,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1733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西站門市)20,00013,0000000000175918001801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營業部)20,00020,00012,00011薛孟庭(告訴)網路購物取消訂單0000000175621,987鹿港草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黃冠綸)0000000同上同上同上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12連芝儀(告訴)網路購物取消訂單0000000175829,987鹿港草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黃冠綸)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0000000183829,985合庫銀行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0(黃冠綸)0000000183718381839臺北市○○區○○○路○段00號日盛銀行營業部)20,00020,00020,00013吳婕瑜(告訴)網路購物取消訂單00000001813181528,10315,089合庫銀行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0(黃冠綸)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181718181819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館前分行20,00020,0003,00014鄭雅心網路購物取消訂單0000000212816,983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00(黃冠綸)0000000213621372138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營業部)20,00020,0007,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15郭湘菱(告訴)網路購物取消訂單00000002129214429,98929,985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00(黃冠綸)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21472149臺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館前分行20,00010,00016洪寶蓮(告訴)假冒親友借錢0000000124180,000彰化銀行埔里分行000-00000000000000(林佑聰)00000001335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000000013401341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3(臺北杭南郵局)20,00020,00000000001348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鑫杭門市)20,00017劉和聰(告訴)假冒親友借錢00000001340180,000台新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0000(江汶宏)00000001408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千成門市)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14161416臺北市○○區○○路○段0號之7(全家超商齊東門市)50,00080,00018陳美琴(告訴)假冒親友借錢00000001135100,000土地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00(張秀英)000000013261327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統一超商統新門市)20,000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1329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統聯門市)20,000000000013331334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20,00020,00019吳敏華(告訴)假冒親友借錢0000000121550,000華南銀行南勢角分行000-000000000000(陳姿穎)00000001310131213161518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新生分行)30,00030,00021,00019,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0高寶玉(告訴)假冒親友借款0000000122930,000凱基銀行臺中分行809-000000000000(呂依伶)000000013261326臺北市○○路0段0號(京站)10,000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1莊蕙鎂假冒親友借錢0000000121070,000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0(吳志麟)000000013141315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新莊東門捷運站1號出口)30,0003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00000001317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臨沂門市)10,00022江金卿(告訴)假冒親友借款00000001310200,000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0(王韻茹)0000000132113221326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臨沂門市)100,00020,0003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0048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20,00000000000105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0,00023林欣嫺(告訴)網路購物00000001334135220,00020,000上海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00(官吟憶)00000001337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金信門市)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1357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杭信門市)20,00024蔡佩璇(告訴)網路購物0000000155920,000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劉蕙慈)00000001603臺北市○○區○○路000號B1(行天宮站國泰世華)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25葉佳蓉(告訴)網路購物0000000150930,000合庫銀行慈文分行000-0000000000000(沈耘慈)0000000151815191520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新莊捷運東門站1號出口)20,00020,0001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26王姿雅(告訴)網路購物000000015131524155120,00020,00020,000合庫銀行慈文分行000-0000000000000(沈耘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00000001531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灣銀行信義分行)20,000000000015時51分至16時25分間之某時 許某 ATM20,00027羅大翔網路購物0000000155014,000合庫銀行慈文分行000-0000000000000(沈耘慈)000000015時51分至16時25分間之某時許某ATM14,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28卓淑貞(告訴)假冒親友借款00000001410100,000新光銀行丹鳳分行000-0000000000000(郭建呈)000000015561557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杭信門市)20,000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16021603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東門分行)20,00020,00000000001612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銀行信義分行)20,00029黃添壽(告訴)假冒親友借款0000000(原判決誤繕為0000000)1113180,000員林郵局000-00000000000000(江汶宏)0000000111811201121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火車站)60,.00060,.0003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30黃秀鳳(告訴)假冒親友借款00000001130200,000臺灣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0(林宏昌)0000000004600470047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景旭門市)20,00020,0001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1謝勝文(告訴)假冒親友借款00000001401100,000高雄三信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0(林宏昌)000000015191520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開南門市)20,000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0000000152215231524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蘆竹開南門市)10,00020,00010,00032李光輝(告訴)假冒親友借款000000014555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張凱棓)000000001455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板橋板民門市)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000000001510新北市板橋區區運路21號(7-11超商幸運門市)30,00033陳詩語(告訴)佯稱網路購物分期00000002128215329,98814,985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000-000000000000(王俊文)00000002156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ATM)15,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4歐偉凡佯稱網路購物分期00000002258230129,98829,988新屋郵局000-00000000000000(陳文君)000000023052305臺北市○○○路00號1樓(萊爾富商同蝶門市)20,000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00000002307臺北市○○○路00號(臺北富邦銀行建成分行)20,00035林鍾洋(告訴)假冒親友詐財00000001530200,000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林裕淇)000000000020002臺北市○○區○○○路000號(華泰銀行建成分行)20,000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0005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泰元門市)10,00036李金獅(告訴)假冒親友詐財00000001515300,000玉山銀行瑞光分行000-0000000000000(王日旺)0000000001100120013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建成分行)50,00050,0005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7楊勝發(告訴)假冒親友詐財0000000121780,000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0(吳志麟)000000013201321臺北市○○路0段0號1樓(臺北轉運站)20,000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13241325臺北市○○街00號(京站)20,00020,00038易蕙蘭(告訴)佯稱網路購物分期00000001940194121,98822,848華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彭居銘)0000000195719571959臺北市○○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建成分行)20,00020,0007,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9劉宇翔佯稱網路購物分期000000020292032205729,98818,58824,985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吳志麟)000000020382039臺北市○○○路000號(兆豐銀行大同分行)30,00018,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21022103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20,0005,00040林郁婷(告訴)佯稱網路購物分期000000009446,24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洪永騰)00000001034臺北市○○街00號(京站)19,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1郭怡婷(告訴)佯稱網路購物分期000000009593,72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洪永騰)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2張文宗(告訴)佯稱網路購物分期000000010201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洪永騰)0000000同上同上同上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00000001057臺北市○○區○○路0段0號(京站元大銀行ATM)20,00043曾文曲假冒親友借款000000011131420100,000100,000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陳燕鳳)000000011581158臺北市○○路0段0號(臺北轉運站)20,000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00000001202臺北市○○街00號(京站)20,000000000012061206臺北市○○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建成分行)20,00020,00044吳美慧(告訴)假冒親友借款00000001145100,00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陳資盈)00000001219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鑫太原門市)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000000012241224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泰元門市)20,00020,000000000012331234臺北市○○○路000號(OK超商大同圓環門市)20,00020,00045傅勝蘭(告訴)假冒親友借款00000001155100,000第一銀行大溪分行000-00000000000(林文傑)000000012391240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圓慶門市)20,000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1242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建成分行)20,000000000012451247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大同分行)20,00020,00046吳郁婷(告訴)佯稱網路購物分期0000000125849,986新港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0(林旻翰)000000013021303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大同分行)20,000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1311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泰元門市)10,00047蔡竣瀅網路購物0000000100920,000合庫銀行慈文分行000-0000000000000(沈耘慈)00000001713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全家超商和鄰門市)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8李玲蘭(告訴)假借朋友借錢00000001459150,000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陳科宏)000000018141816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0,0006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9李惠姿(告訴)假冒親友借錢詐騙000000014526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姜建利)000000014581459臺北市○○區○○路000號B1(捷運行天宮站2號出口)20,000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上訴駁回)00000001502臺北市○○區○○路000號B1(統一超商統佳門市)20,00050黃大榮(告訴)假冒親友借錢詐騙0000000143420,000彰化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0( 楊國慶 )00000001502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金信門市)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51周家黔(告訴)假冒親友借錢詐騙00000001334150,000新光商業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0000(施詠翔)00000001427臺北市○○區○○○路0段0號(凱基銀行大安分行)2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00000014321433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東門門市)20,00020,000000000014361437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恆安門市)20,00020,00000000001439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東門分行)20,00052賈瑞芳(傅詠實業有限公司之員工)(告訴)假冒商業交易對象借款00000001509150,000凱基銀行臺中分行809-000000000000(呂依伶)000000015291530153215331536153715391540新北市○○區○○路000號(永安市場捷運站)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日福門市)新北市○○區○○路000號(日盛銀行雙和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雙和分行)共150,000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