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