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45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2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