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秩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桃秩字第360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9年10月12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991004367號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扣案之潤滑液壹瓶、節數單壹張發還被移送人。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移送機關員警於民國99年10月12日0時許執
行取締色情勤務,至桃園縣桃園市○○路○○○○號「麗晶健康
養生館」以喬裝方式進行探訪,由現場負責人 王明德 接洽介
紹消費方式為按摩2小時,代價新臺幣(下同)1,200元,
並媒介被移送人至包廂內替喬裝員警服務,期間被移送人主
動向員警詢問是否需要半套性服務,員警佯稱同意後,被移
送人便主動褪去員警內褲欲從事半套性服務行為,員警見狀
,即表明身分將其逮捕。因而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云云。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所處罰之行為,係以
行為人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人如尚未
成姦,即與該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
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
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查
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
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訊據被移送人否認有何移送意旨所指犯行,辯稱:伊只有幫
員警按摩,並沒有做其他的服務等語。經查:被移送人否認
上開非行,而審閱卷附員警 陳俊雄 職務報告書所載,被移送
人褪去喬裝員警內褲時即遭逮捕,顯尚未與員警達兩性生殖
器官接合交媾,揆諸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
款之說明,本件被移送人未達姦淫之程度,其與上開條文之
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被移送人有本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所規範之行為相繩;至現場照片數紙,亦僅能證明上開地點
之外觀、屋內擺設及物品,不能證明被移送人確有移送意旨
所述非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應為不罰之裁
定。又扣案之被移送人所有之潤滑液1瓶、節數單1張,均
係非屬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40條之規定,發還與被移送人,併予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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