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 陳怡如 被告 陳怡誠
歐建智 廖德修 鄭浩 高興宇 陳鴻偉 黃如萍 黃菁菁 潘欣彤 林家群 張瑞昌 鍾文武 鄭雅文 李坤建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