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28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原名 陳素貞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認領原告甲○○之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主張:原告確非生母丙○○與被告所生之子女,僅因某種原因,於民國87年間,由被告認領原告為其子女,原告為釐清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請求,當初是怕原告沒有父親,才去辦認領等語置辯。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非被告所生之子女,雙方並無血緣關係,僅因某種原因,於民國87年間,由被告認領原告為其子女等情,為被告所是認,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二件、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一件在卷可證,且依上開親子鑑定結果,其二人間確不存在有真實血緣關係,故其上開主張,足信屬實。
三、依前揭意旨,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被告上開認領行為無效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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