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十八日更犯竊盜罪,經該院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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