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文培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5年7月6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周文培(下稱上訴人)位於屏東縣○○鎮○○路○○○○號住所,並於105年
7月5日送達上訴人位於屏東縣○○鎮○○路○○○號居所,上訴人嗣於具狀105年7月13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服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僅先聲明如上」,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李佩穎